从顾雏军的滔滔不绝看刑案
15小时庭审,70分钟发言,群众看到了顾雏军的滔滔不绝,而笔者看到了法律,看到了刑案的基本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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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核心部分:定性问题】
原审被告人姜宝军:我想来个比喻,这个好比是把6404万说成是男的,把6300万说成是女的,硬要把男的说成女的就是人妖了。
有罪与无罪之间,有一条人为的鸿沟。——笔者按
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并不在于行为本身;要认定该行为是否是犯罪,需要完全符合刑法对该罪的定义,并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,更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。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,往往是实践中最缺乏的。对于刑法罪名的定性问题,需要慎之又慎。而在顾雏军案件中,我们看到的是民事行为、行政行为和刑事犯罪的交织。对于犯罪的定性,应严格适用无罪推定原则。在最高院本次对顾雏军案的庭审中,我们看到了无罪推定的影子,但还远远不够。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科龙欠我的钱什么问题都没有,而科龙还了我的钱,就变成我有罪了,这是什么荒唐的逻辑?
窃以为,对犯罪的处理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,不应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主体,也不应强加罪名给无辜的主体。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。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途径正好相反,起始动机就不纯正。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正像本案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样,始作俑者都不构成犯罪,其他人何来构成犯罪?
辩护人陈有西:有罪推定,事先定性;大胆假设,组织罪证;一罪不成,再搞他罪。
笔者认为,可以通过行政、民事途径解决的,不应通过刑事程序处理。但是,行政、民事、刑事的界限很模糊,有关部门往往跨界执法。
检察员: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,已经属于可行政处罚的范畴。
辩护人马振彪:企业之间的转款行为只能是违规,不能是违法。民事上是无效的,刑事上不应认定有罪。
笔者相信,法庭会查明事实,有错必纠。
原审被告人张细汉:事实上,我就是送一个章去顺德而已。我非常冤屈。
【关键部分:证据问题】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我举报了广东证监局、证监会很多官员,他们会作出对我有利的证据?
无罪是没有尾巴的。——笔者按
公诉机关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,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义务。应当毫无保留的作出有罪与无罪的认定。
辩护人马振彪: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,世界万物都在变化,我现在想检方能不能拿出公司的股价和大盘走势完全一致的证据,我相信没有。
辩护人陈有西:经济案件取证尤其困难,没有死人回家真凶出现,就靠辩论体现,希望检方能够更新观念注意立场。
辩护人陈有西:最高检认定不构成犯罪,支持了我们,我们表示感谢,但是保留了尾巴,我们不能同意。
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,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。对于证据,应当全面分析;不能仅凭部分证据就作出有罪推定;尤其是同一人的证言,应当全部展现给法庭。
原审被告人张宏:我在看守所的时候公安机关就讯问了我四次,应该把4次笔录都出示给法庭。
辩护人袁军:本案的证据有100多本的卷,90%是书证,只有10%是言辞证据,恰恰是言辞证据否掉了原来的证据。
证据的合法性也是关键问题。在没有其他证据尤其是鉴定意见的支撑下,专家意见是否值得采纳应谨慎。在困惑的证据面前,我们应该抽茧剥丝,还原真相。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意见不具备证据功能。这位女士您知道这一点吗?
有专门知识的人刘烁:请问,您还有没有其他的专业的专门知识问题需要我解答的?因为我很困了,如果没有可以退庭了。
【技术部分:辩论问题】
辩护人童汉明:正义永远不会缺席,但是正义已经在路上。相信正义不会迟到得太久。
正义走了歪路,但司法之路永远光明。——笔者按
辩论没有正确的道路可走,只有合法的道理可讲。辩护人的观点无论对错,都是对被告人极大的帮助。
审判员张勇健:但是作为职业律师,你可以将观点进行归纳。之前两位律师给了你比较好的模板,作为资深律师你们都是了解法庭秩序的。
辩护人马振彪:我没看到最高院的模板,我只能按照我的理解来讲。
办案要适用法律而不是专家。公诉机关似乎并不明白。
审判长裴显鼎:马律师,我提醒你一下,我们给了你机会,但是你没办法说清楚。办案要适用法律而不是精神。
检察员赵景川:行业专家认为,该销售模式并不是行业内认可的压货销售模式。
任何人的立场都应该是公正的。即使公诉机关,也不能有偏见。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我以为他们会改变他们的观点,对现在的情况理解的更深刻,没想到他们的观点与一审判决书基本无差别。
原审被告人严友松:我下次要是开个公司请检察员来当CFO,检察员来做这个事情,也会出错的。
【正义部分:程序问题】
原审被告人姜宝军:我们拼死抗争,才争取到了今天属于正义的曙光。
六年的申冤,换来法庭的70分钟。——笔者按
你可以打断我的发言,但不能不倾听我的意见。
审判长裴显鼎:如果你要在法庭上说上一个月,那是不是法庭就必须让你说上一个月呢?
原审被告人顾雏军: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,你就是不让我念,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。
谁都有梦想,但谁能在法庭上实现梦想?
原审被告人张细汉:我现在也有这个中国梦,当庭宣判,改判我无罪。
原审被告人张宏: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就要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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